Facebook的公司是假的“喜歡”上的社交網絡,垃圾郵件,惡意軟件和黑市商人所造成的,因為它作為一個廣告平台,致力維持信譽的淘汰。
Facebook表示喜歡,或用戶的認可,對企業的網頁很可能下降了不到1%,平均的鎮壓後,。
“新的自動改進的努力將取得的惡意軟件,刪除那些喜歡受到威脅的帳戶,欺騙用戶,或購買散裝喜歡的Facebook表示,”在崗位上週五在其官方博客。
“雖然我們一直有專用的保護,防止這些威脅在Facebook上,這些改進後的系統經過特別配置,以確定和採取行動,對付可疑喜歡,”後繼續。
由於越來越多的黑市場,公司可以立即提高他們的個人資料在Facebook上一次購買數以千計的喜歡, - 這種做法是被禁止的1號,其中有9.55億用戶的社交網絡。
許多喜歡這些偽造的Facebook用戶帳戶,而不是真正的社交網絡用戶。
同時,在Facebook上的各種類似垃圾郵件的程序欺騙用戶在不知不覺中喜歡的東西時,他們執行其他操作,如點擊觀看視頻。
Facebook表示,清理工作將有利於保持頁面在網絡上的用戶和企業用戶,提供更精確的測量風扇的數量和人口。
確保喜歡的完整性是非常嚴肅的,對於Facebook而言,它依賴於從大的品牌廣告收入和其他業務。 許多公司在Facebook上進行的廣告活動的目的是爭取喜歡 - 一個跡象,表明他們的營銷信息,與消費者產生共鳴。
“這是他們的貨幣,耶利米說:”歐陽,研究公司Altimeter Group的合夥人。 “Facebook正打美聯儲,採取關閉市場,以確保在市場上有質量的假鈔。”
到Facebook不是唯一的問題是,分析師們說,誰指出,Twitter和谷歌公司也抓住假戶口,垃圾郵件和其他技術,以遊戲的服務。
但對於Facebook而言,顯示其社交網絡上的活動是真正的壓力已經成長為安裝在華爾街關注有關公司的長期盈利潛力。
設置一個新的Facebook的股份上週五的低點,下降為5.3%,18.08美元後,券商下調其目標價的股票。 其首次公開募股五月以來,Facebook已經失去了50%以上,其市場價值。
Facebook的估計,有1.5%的用戶是“不受歡迎”的成立為目的,違反其服務條款的帳戶,根據其最近的10-Q提交給監管機構的文件。
研究公司Gartner的分析師布萊恩·布勞,說:“我認為他們是怎麼打算這樣做是獲得一個句柄就可以了,它變得非常失控,”。
“你能想像沒有企業願意支付的廣告假戶口”。
2012年12月19日 星期三
員工不滿潮店欠薪 臉書吐怨 路人按讚挨告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11022/33757855/
(Facebook)按「讚」也被告?專賣Dr. Martens(馬汀大夫鞋)的知名潮店「夠壞堂」前老闆胡晶南,2年前另辦《滾》雜誌經營不善倒閉,疑似積欠薪水,前員工在臉書抱怨卻被胡男告妨害名譽,連回應po文按「讚」的網友路人甲都被告,前員工Eric向《蘋果》投訴:「(胡)欺人太甚!」
(Facebook)按「讚」也被告?專賣Dr. Martens(馬汀大夫鞋)的知名潮店「夠壞堂」前老闆胡晶南,2年前另辦《滾》雜誌經營不善倒閉,疑似積欠薪水,前員工在臉書抱怨卻被胡男告妨害名譽,連回應po文按「讚」的網友路人甲都被告,前員工Eric向《蘋果》投訴:「(胡)欺人太甚!」
全案發生在去年8月3日,夠壞堂前員工愛蜜麗在臉書po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癡在耍喔?」曾在《滾》雜誌工作也被欠薪的Eric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家住北部的Eric竟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上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視訊出庭,才知是前老闆胡晶南(42歲)針對此留言告他妨害名譽。另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
事隔一年,家住北部的Eric竟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上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視訊出庭,才知是前老闆胡晶南(42歲)針對此留言告他妨害名譽。另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
Think before you "Like" on Facebook
安妮斯克蘭頓有一個小問題。
“我完全沉迷於它,說:”31歲。“就像一個我認識的人很多,我的朋友,我把它稱作'一樣轟炸”,在那裡你去網上和類似的一切。“
因此,斯克蘭頓,有越來越多的消費者單擊該按鈕獎勵等為的連續劇“Likers”這是一個很好的事情。
例如,連鎖酒店萬豪酒店,目前提供的獎金總額為10萬元的獎勵點對於那些喜歡它的網站頁面,包括兩個大獎的一萬點。
把它看成是一個社會化媒體企業間的軍備競賽,看哪個能積聚在線人數最多的追隨者。
“這是成為一個真正的競爭公司,以成長,這個數字的大小,並有更多的球迷比你的對手之間,”說馬特·辛普森,營銷總監為鳳凰城的Bulbstorm,其中開發的社交媒體應用程序如NBC的公司和世界摔跤娛樂。
“在過去的一年中,我們已經看到越來越多的它,和它的驅動主要是通過推廣應用,如抽獎”。
促銷和列表建設
旅遊網站Expedia的同時,舉辦“FriendTrips”抽獎活動,為那些喜歡它的Facebook頁面,提供航行到13個不同的目的地之一。
因此,在今年第三季度,平均為100萬元的“Like”按鈕被點擊Facebook上的每一天。這是喜歡去量的兩倍,與去年同期相比。
公司這樣做是有原因的,當然。他們正在構建營銷列表,他們的目標是提升銷量,他們種植在用戶的News Feeds。
當可口可樂擁有超過36萬頂,迪斯尼已經超過2900萬,他們已經組建了一個現成的觀眾,可以在任何時間可挖。
這裡的一個小秘密:雖然公司肯定很高興有你作為一個球迷,他們真正感興趣的是你不,它是你的朋友。
因為,如果你像星巴克正式,你的朋友看到你喜歡星巴克,他們變得更願意消費,以及。
“球迷之友代表一個更大的品牌的消費者比自己的球迷,戴安娜王妃,伊麗莎白說:”Facebook的企業通訊經理。“事實上,他們是81倍的大小實際的球迷基礎,所以喜歡的方式來達到那些人。”
本次促銷的推動,似乎得到了回報。
Expedia的的FriendTrips活動,例如,獲得了90萬新的人喜歡為公司。萬豪的比賽正在進行中,直到年底,新的“萬豪禮賞”的Facebook頁面已經從零到超過170,000喜歡。
萬豪酒店的客戶關係營銷的高級主管說:“我們已經超越了所有其他的酒店獎勵計劃在三個星期了,”米歇爾·拉皮埃爾,在的競爭對手希爾頓,喜達屋和凱悅一巴掌。
喜歡的,第二階段
當然,一旦你有一個軍隊的網絡追隨者,這是沒有結束的營銷之路。然後是做什麼用他們所有的問題。
這就是為什麼公司現在進行同樣的操作的兩個階段:搞清楚如何參與和娛樂的消費者一個持續的基礎上,隨著一陣的民意調查和測驗和遊戲。
“收集喜歡給遠獎品是一個偉大的方式建立的球迷基礎,但它不是的是,所有和最終所有的Facebook的營銷,”說Bulbstorm的辛普森,誰自己贏得了一個為期10天的行程到夏威夷就是這樣的網上推廣。
“精明的品牌也開始把重點放在更多的娛樂價值的東西,讓你很長時間了超過七秒,需要填寫一份表格。”
但是,請注意,喜歡的東西公開,使公司非常感興趣,你是誰和你衝浪。
不僅如此,,但Facebook推出了所謂的“贊助商故事”,這樣的活動。換句話說,如果你正式像目標的Facebook頁面,您的朋友吉姆可能會得到贊助商的故事在他的新聞源宣布,激動人心的發展。所以,如果你不舒服,您的個人業務是公共的,那麼也許類似爆炸事件是不是你最好的在線戰略。
在網絡上流行的“Facebook的'Like'按鈕都在增加,提高嚴重的隱私問題,重視他們的網上閱讀習慣的隱私,說:”:雷尼·雷特曼,行動總部位於舊金山的電子前沿基金會董事。
“這個集合的Web瀏覽習慣的信息可能會違反隱私的許多用戶的期望。我們的閱讀習慣是非常敏感的,和快速的演奏和適度寬鬆的用戶隱私,Facebook擁有悠久的歷史。”
Facebook的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在11月達成了和解,同意更改隱私設置,並提交獨立的隱私審核,在未來20年之前,得到用戶的許可。
不過,至於佩斯的Annie斯克蘭頓,她有沒有她喜歡的運動控制的計劃 - 特別是因為它給她帶來了一些新的商業前景。因此,如果你喜歡她的,不要感到驚訝。
“我的商業社會化媒體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繫,所以,如果我不經常喜歡的東西,我的客戶也不會很高興,”她說。“即使我的工作,我整天在Facebook上,你永遠不能做的不夠喜歡的。”
本文作者是路透社專欄作家。表達的意見是他自己的。http://www.reuters.com/article/2011/12/29/us-facebook-like-idUSTRE7BS14720111229
史上最多被告人? 許博允將告7000網友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oct/30/today-art2.htm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
在臉書上按「讚」,到底有沒有可能惹上官司?
新象創辦人許博允與女聲樂家之間,為「性騷」疑案互控的行動將再添一樁,而且,被告人將擴及網路上曾經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臉書上按「讚」的網民。
10月22日,許博允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臉書上PO文表示,「我是許博允,在此敬告,本人將於24小時之後將直接到警察局,對發起這個『公然侮辱』臉書的人,和所有按『讚』的參與者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及民事賠償。」
截至昨天為止,許博允本人並未真的為此提告,在該臉書上按「讚」的人數已超過7000人,還有人貼文表示,「我有個朋友是律師,今天詢問了她關於按“讚”會不會被告的事情,她說完全不會被告。」
不過,許博允認為,按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就是違法,「臉書是『公然』,『猥褻性騷』當然是侮辱。」昨天人還在國外的許博允說,等他回國,一定會提告。
記者凌美雪/台北報導
在臉書上按「讚」,到底有沒有可能惹上官司?
新象創辦人許博允與女聲樂家之間,為「性騷」疑案互控的行動將再添一樁,而且,被告人將擴及網路上曾經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臉書上按「讚」的網民。
10月22日,許博允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臉書上PO文表示,「我是許博允,在此敬告,本人將於24小時之後將直接到警察局,對發起這個『公然侮辱』臉書的人,和所有按『讚』的參與者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及民事賠償。」
截至昨天為止,許博允本人並未真的為此提告,在該臉書上按「讚」的人數已超過7000人,還有人貼文表示,「我有個朋友是律師,今天詢問了她關於按“讚”會不會被告的事情,她說完全不會被告。」
不過,許博允認為,按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就是違法,「臉書是『公然』,『猥褻性騷』當然是侮辱。」昨天人還在國外的許博允說,等他回國,一定會提告。
http://tw.news.yahoo.com/%E7%B6%B2%E8%B7%AF%E8%B2%BC%E6%96%87-%E6%8C%89%E8%AE%9A%E8%A6%81%E8%AC%B9%E6%85%8E-202615434.html
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司法實務界普遍認為,有的路人只看標題就任意轉載、爬文加料,殊不知內容已經完全偏離事實,這樣是否有「主觀上」妨害名譽的可能,仍值得商榷。
一般院檢在開類似案件的偵查、審理庭時,都會要求被告向原告道歉,並希望原告撤回告訴,以息事寧人,有的原告會要求登報道歉,有的則要求金錢賠償,不一而足。
時下網路貼文、貼圖盛行,然而一指衝動間,寫下觸法的文字內容,加上路人不經考慮就轉載,會不會觸犯誹謗罪?
桃園縣傳出網路路人亂轉載,可能被告案件。法界認為,氣憤的當事人當然有權利提起誹謗告訴,但屆時院檢要認定的卻是當事人貼文的當時,是否對文字有具體的認識與故意,亦即所謂的「主觀犯意」。刑法第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司法實務界普遍認為,有的路人只看標題就任意轉載、爬文加料,殊不知內容已經完全偏離事實,這樣是否有「主觀上」妨害名譽的可能,仍值得商榷。
一般院檢在開類似案件的偵查、審理庭時,都會要求被告向原告道歉,並希望原告撤回告訴,以息事寧人,有的原告會要求登報道歉,有的則要求金錢賠償,不一而足。
2012年12月15日 星期六
社群網站上對於誹謗言論按讚或是分享,是否犯法
http://www.8news.com.tw/archives/45302
1.若只是按讚純為意思表示,不造成誹謗過公然侮辱罪
2.但若轉貼或分享,則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之「公然污辱人者」及「指摘或傳述足以誹謗他人之事實」要件
1.若只是按讚純為意思表示,不造成誹謗過公然侮辱罪
2.但若轉貼或分享,則觸犯刑法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之「公然污辱人者」及「指摘或傳述足以誹謗他人之事實」要件
臉書按讚可能挨告 菲新法惹議
http://tw.news.yahoo.com/%E8%87%89%E6%9B%B8%E6%8C%89%E8%AE%9A%E5%8F%AF%E8%83%BD%E6%8C%A8%E5%91%8A-%E8%8F%B2%E6%96%B0%E6%B3%95%E6%83%B9%E8%AD%B0-095213435.html
1.許多法學界專家都認為,此行為嚴重侵害人民言論自由
2.人權觀察組織、國際記者聯合會各自發表聲明,譴責新法侵犯了菲律賓人民的言論自由權,違背政府對人民承諾的「透明化」。
1.許多法學界專家都認為,此行為嚴重侵害人民言論自由
2.人權觀察組織、國際記者聯合會各自發表聲明,譴責新法侵犯了菲律賓人民的言論自由權,違背政府對人民承諾的「透明化」。
按讚被開除 臉書出面替用戶討公道
http://tw.news.yahoo.com/%E6%8C%89%E8%AE%9A%E8%A2%AB%E9%96%8B%E9%99%A4-%E8%87%89%E6%9B%B8%E5%87%BA%E9%9D%A2%E6%9B%BF%E7%94%A8%E6%88%B6%E8%A8%8E%E5%85%AC%E9%81%93-183658685.html
1.在街角宣稱喜歡(由某人出任警長,這是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如果在網路上移動滑鼠,點擊了讚,這也應該在被保護的範圍。
2「臉書按讚」只是鍵擊和連結,並沒有文本紀錄,也和發表言論不同,不適用憲法第1修正案。
1.在街角宣稱喜歡(由某人出任警長,這是憲法保護的言論自由;如果在網路上移動滑鼠,點擊了讚,這也應該在被保護的範圍。
2「臉書按讚」只是鍵擊和連結,並沒有文本紀錄,也和發表言論不同,不適用憲法第1修正案。
臉書按讚的理由 —馬克
文章來源:http://www.wretch.cc/blog/markleeblog/24428117
http://www.wretch.cc/blog/markleeblog/24428118
此篇文章顯示,每個人在臉書上按讚的原因不同,無法確定使用者的動機及贊同PO文者的言論與否
http://www.wretch.cc/blog/markleeblog/24428118
此篇文章顯示,每個人在臉書上按讚的原因不同,無法確定使用者的動機及贊同PO文者的言論與否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 —黃旭田、戴智權
文章來源:http://www.feja.org.tw/modules/news007/article.php?storyid=901
1. 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
同,功能類似於「閱」
2.若更進一步按下「分享」,有將爭議言論向第三人傳播之
意圖,才可能觸法
1. 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
同,功能類似於「閱」
2.若更進一步按下「分享」,有將爭議言論向第三人傳播之
意圖,才可能觸法
相關法律法源
資訊來源:http://law.moj.gov.tw/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 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恐嚇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小心!按讚也會被解雇 - 商業週刊
http://www.businessweekly.com.tw/blog/article.php?id=1412&t=20120509074957
1.法官意見:
按讚只是點擊動作,不算言論自由的一種,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內
2.律師意見:
按讚傳遞了你喜愛任何事物意見的訊息,是個對他人有訊息表達意義的動作。
1.法官意見:
按讚只是點擊動作,不算言論自由的一種,不在言論自由的保障內
2.律師意見:
按讚傳遞了你喜愛任何事物意見的訊息,是個對他人有訊息表達意義的動作。
【新聞疑義】臉書僅轉貼未評論或加註,非誹謗? -楊春吉
文章來源: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4,&job_id=188749&article_category_id=2235&article_id=109713
檢察官認為:
1.洪女非公眾人物,翁的報導內容涉及私德,也與公眾利益無關-----不構成誹謗罪
2.李性網友轉貼新聞時,沒評論或加註,有散佈於眾之意圖,但未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不構成誹謗罪
3.許姓網友僅按讚表示「認同、推薦」,無散佈於眾之意圖,亦未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不構成誹謗罪
檢察官認為:
1.洪女非公眾人物,翁的報導內容涉及私德,也與公眾利益無關-----不構成誹謗罪
2.李性網友轉貼新聞時,沒評論或加註,有散佈於眾之意圖,但未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不構成誹謗罪
3.許姓網友僅按讚表示「認同、推薦」,無散佈於眾之意圖,亦未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不構成誹謗罪
2012年12月12日 星期三
Facebook「讚」不「讚」That is a question
高中生阿明是個臉書FaceBook的重度使用者,平日閒來無事就喜歡掛在臉書上 關心朋友們的動態並對其中有興趣的動態做出回應。而阿明有個好朋友青樹, 是個衝動且富有正義感的人,有天青樹懷疑班上同學月花似乎在超商買的時候 偷偷偷了東西,於是就將這件事情貼上臉書的動態,指名道姓的直指月花偷東 西。愛用臉書的阿明看到這則朋友發的動態,二話不說就按了讚,而這則動態 在不久之後就被月花看到了,月花認為自己並沒有偷東西,對於青樹的言論以 及按讚的阿明非常的不滿,誓言要他們付出代價,於是一狀告上了法院..。 2. 你覺得阿明的行為正確嗎?你認為阿明是否有罪呢(請盡量提出你的假設, 依照你的假設進行之後的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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