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按「讚」也被告?專賣Dr. Martens(馬汀大夫鞋)的知名潮店「夠壞堂」前老闆胡晶南,2年前另辦《滾》雜誌經營不善倒閉,疑似積欠薪水,前員工在臉書抱怨卻被胡男告妨害名譽,連回應po文按「讚」的網友路人甲都被告,前員工Eric向《蘋果》投訴:「(胡)欺人太甚!」
全案發生在去年8月3日,夠壞堂前員工愛蜜麗在臉書po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癡在耍喔?」曾在《滾》雜誌工作也被欠薪的Eric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家住北部的Eric竟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上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視訊出庭,才知是前老闆胡晶南(42歲)針對此留言告他妨害名譽。另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
事隔一年,家住北部的Eric竟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上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視訊出庭,才知是前老闆胡晶南(42歲)針對此留言告他妨害名譽。另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
[Data]夠壞堂前老闆胡晶南告其前員工妨害名譽(誹謗罪/公然侮辱罪)
回覆刪除[Warrant]前員工在臉書上的po文純屬個人心情抒發
[Backing]刑法第301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
[Qualifier]前員工並未指名道姓,也不能證明其所述內容是否為事實,不符合該當性
[Rebuttal]除非前員工的po文內容提及或隱射前老闆,且內容不並非事實
[Claim]前員工不涉及妨害名譽
[Data]夠壞堂前老闆胡晶南連同按讚者一起提告
回覆刪除[Warrant]按讚者的行為動機不明
[Backing]檢察官認為,臉書上的讚,只代表看過、認同,沒有毀損別人名譽的意思,所以不起訴 (民視新聞-
http://www.youtube.com/watch?v=qwMUH-g3hss)
[Qualifier]按讚者並未明確提及任何辱罵或誹謗的字眼,沒有妨害他人名譽之嫌
[Rebuttal]除非按讚後又留言,內容有提及或隱射前老闆,且內容並非事實或出現侮辱或誹謗字眼
[Claim]按讚者不涉及妨害名譽